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旭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旭华(绰号秃头),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租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冯安,三明市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旭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旭华及其辩护人冯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1.2017年5月初,被告人曾旭华提供给冯某(另案处理)1.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凑齐3克甲基苯丙胺,并由曾旭华将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林金国,事后冯某付给曾旭华300元。2.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曾旭华在明溪县汽车站入口处以100元卖给李某1克甲基苯丙胺。3.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曾旭华在过境公路国有林场路口其租住房内以800元卖给罗某6克甲基苯丙胺。4.2017年5月10日,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曾旭华租住的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5号抓获曾旭华,并在其租住处和租用的苏D×××××奥迪小轿车内查获8.78克白色晶状物、0.11克红色片剂状物,其中有3克甲基苯丙胺事先约定卖给李某。被查获的物品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二、非法持有毒品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曾旭华受邵某成(已判决)委托,介绍邵某成到龙岩向钟培洲(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邵永成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39.69克甲基苯丙胺。三、容留他人吸毒1.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曾旭华在其租住的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5号铁皮房内与罗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曾旭华在其租住的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5号铁皮房内与陈某、邵某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曾旭华在其租住的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5号铁皮房内马罗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7年5月6日,被告人曾旭华在其租住的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5号铁皮房内与罗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曾旭华在其租住的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5号铁皮房内与陈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另查明,公安机关经被告人曾旭华指认在明溪县雪峰镇紫岭路钓鱼台边一出租房内抓获贩毒嫌疑人杨某;公安机关通过曾旭华约定交易,在明溪县雪峰镇长途汽车站公厕附近抓获吸毒人员李某;公安机关经曾旭华提供线索抓获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人张某;曾旭华带公安民警到将乐抓获涉毒嫌疑人邵某成、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旭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建设银行转帐凭证、本院(2017)闽0421刑初66、6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罗某、曹某、伍某、叶某、陈某、罗某、王某证言、明溪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同案人冯某供述、同案犯邵某成供述、被告人曾旭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旭华贩卖,以及与他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8.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与他人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9.6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旭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旭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曾旭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旭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0.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贩毒吸毒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敬春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人民陪审员  张 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滢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