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操某、余守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操某,余守涌,余其好,王国琴,滁州市琅琊国阳制冷科技工程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监2号原审原告:操某,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899(都市,原审原告:余守涌,男,200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899(都市,法定代理人:操某(系余守涌母亲),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899(都市,原审原告:余其好,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899(都市,原审原告:王国琴,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899(都市,上述四位原审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武(系操某舅舅),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明光彩钢瓦厂法律顾问,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审被告:滁州市琅琊国阳制冷科技工程部,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与湖心路交叉口,注册号34110260091325(1-1)。经营者:陈立慧,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审原告操某、余守涌、余其好、王国琴与原审被告滁州市琅琊国阳制冷科技工程部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皖11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军审 判 员 刘雪萍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