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王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王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特25号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江政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欢,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桥西区。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艳龙审 判 员 牟 键人民陪审员 门英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