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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8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黄友挺、林月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黄友挺,林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877号之四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524J,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负责人:赵传标,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友挺,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林月丽,女,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执2877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4日,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友挺、林月丽名下位于常熟市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3幢505室房地产【所有权证��: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常国用(2010)第05550号】。2017年9月25日,叶扣华(居民身份证号码:)以193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常熟市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3幢505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叶扣华(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叶扣华时转移。二、买受人叶扣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