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史华中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史华中,张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718号申请人: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淮路边。法定代表人:方光前,主任。被执行人:史华中,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玉凤,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史华中、张玉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史华中、张玉凤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余额分期缴纳,直至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17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