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欧阳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宽,男,1993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犯盗窃罪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开检公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宽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宽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欧阳宽在本辖区联城路美丽田园鲜花店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处的小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等物品,后将该现金存入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欧阳宽被抓获。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600元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宽具有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欧阳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欧阳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600元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欧阳宽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宽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重新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剩余赃款人民币7400元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