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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金松与刘晓东、冯书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松,刘晓东,冯书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7631号原告:李金松,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晓东,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冯书法,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金松与被告刘晓东、被告冯书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松、被告冯书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刘晓东归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从2016年8月14日开始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冯书法对其中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4日,被告刘晓东向原告借款20000元,担保人为冯书法,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30‰,利息已封至2016年8月14日。2015年12月30日,被告刘晓东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贷期限22天,约定月利率为30‰,利息已封3个月。被告刘晓东两笔借款均已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被告刘晓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书法辩称,借款属实,如果被告刘晓东还不上,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2月14日,被告刘晓东向原告李金松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12个月,月利率30‰,担保人为被告冯书法,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12月8日,被告刘晓东向原告李金松借款10000元,借款使用期限22天,月利率30‰。后被告刘晓东没有偿还本金,将20000元借款的利息还至2016年8月14日,将10000元借款的利息还至2016年3月8日。上述事实,由借条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晓东向原告李金松借30000元的事实,由其所写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晓东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李金松请求被告刘晓东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冯书法作为担保人,应对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书法偿还后可向被告刘晓东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松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8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履行之日止。被告冯书法对被告刘晓东偿还其中2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被告刘晓东、被告冯书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子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