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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侯某某与侯某甲、杨某某、侯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侯某甲,杨某某,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2006年1月26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法定的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侯某甲,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侯某乙,男,2009年5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法定的代理人:侯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侯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甲、杨某某、侯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侯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9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准许并记录在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1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