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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卢鹏飞、陈伟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卢鹏飞,陈伟果,崔松山,张少花,秦晓航,臧敏,卢中西,李淑萍,崔松伟,冉俊玲,卢三,王改枝,禹州市锦丰源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卢钧窑艺术品有限公司,禹州市秦航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中亚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38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楚冰,行长。被告:卢鹏飞,男,汉族,1982年12月08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陈伟果,女,汉族,1982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卢鹏飞配偶。被告:崔松山,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张少花,女,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崔松山配偶。被告:秦晓航,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臧敏,女,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秦晓航配偶。被告:卢中西,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淑萍,女,汉族,1960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卢中西配偶。被告:崔松伟,男,汉族,1967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冉俊玲,女,汉族,1969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崔松伟配偶。被告:卢三,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改枝,女,汉族,1960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卢三配偶。被告:禹州市锦丰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神后镇中王庙新区1号。法定代表人:崔松山。被告:禹州市卢钧窑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法定代表人:卢鹏飞。被告:禹州市秦航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北大。法定代表人:秦晓航。被告:禹州市中亚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神后镇新牌坊街。法定代��人:卢中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卢鹏飞、陈伟果、崔松山、张少花、秦晓航、臧敏、卢中西、李淑萍、崔松伟、冉俊玲、卢三、王改枝、禹州市锦丰源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卢钧窑艺术品有限公司、禹州市秦航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中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十六名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对被告卢鹏飞、陈伟果、崔松山、张少花、秦晓航、臧敏、卢中西、李淑萍、崔松伟、冉俊玲、卢三、王改枝、禹州市锦丰源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卢钧窑艺术品有限公司、禹州市秦航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中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2元,减半收取106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魏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