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荣林与徐前明、秦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林,徐前明,秦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4753号原告:杨荣林,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遵营,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前明,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秦金芝,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原告杨荣林与被告徐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秦金芝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荣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遵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前明、秦金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荣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8万元(按照约定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7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2805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数年前,被告徐前明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2017年4月28日被告徐前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确认该笔借款的利率按照年利率18%计算。但是被告徐前明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徐前明与被告秦金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徐前明、秦金芝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徐前明转账30万元。2014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徐前明转账70万元。2017年4月28日,被告徐前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荣林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借条左下方另载明:“年利18%”。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徐前明是做混凝土生意的,需要购买混凝土搅拌机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因原告无法一次性出借100万元,故分两次向其提供借款共计100万元。之前是有借条的,但是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徐前明一直都按照年利率18%在每月月底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到2017年4月被告徐前明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所以原告才要求被告徐前明写了本案借条。出具借条后被告徐前明在2017年5月支付了当月的利息1.5万元,7月28日被告徐前明向原告转账11.5万元,其中归还本金10万元,及2017年6月的利息1.5万元。被告徐前明自2017年7月起未支付过利息,遂引发诉讼。原告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徐前明于2017年7月28日向原告转账11.5万元的事实。另查明:被告徐前明与被告秦金芝于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前明向原告杨荣林出具的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徐前明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徐前明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徐前明主张。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前明归还尚欠借款9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8%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徐前明与被告秦金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上述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徐前明、秦金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前明、秦金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荣林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8%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杨荣林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1元,减半收取计65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41元,由被告徐前明、秦金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任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