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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4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被执行人何金明,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金明与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执44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