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267号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林江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洲,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芳芳,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昌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