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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齐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齐旺,涂慧娟,黄艺泽,严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黄齐旺,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涂慧娟,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黄艺泽,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严婉婷,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齐旺、涂慧娟、黄艺泽、严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愿意给被执行人黄齐旺、涂慧娟、黄艺泽、严婉婷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1046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0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