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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立福、天津臻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福,天津臻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福,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臻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海景商业楼2-101。组织机构代码34089728-0法定代表人李海涛,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福与被执行人天津臻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年2月21日,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5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天津臻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依生效裁决向申请执行人张立福偿还3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臻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人天津臻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天津臻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机动车、房屋信息、证劵信息,未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