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霞与汪长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汪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陈霞,女,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汪长兵,男,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住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霞与被执行人汪长兵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霞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霞的申请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23民初4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