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晨泽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灼阳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晨泽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灼阳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吉强,黄爱萍,闫春霞,徐连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481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告:淄博晨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化学工业园(金岭)。法定代表人:陈叶红。被告:淄博灼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户王村西。法定代表人:黄爱萍。被告: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吉强。被告:陈吉强,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黄爱萍,女,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闫春霞,女,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徐连起,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晨泽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灼阳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巨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吉强、黄爱萍、闫春霞、徐连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安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