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素珍与被告李田喜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珍,李田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692号原告田素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田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素珍与被告李田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素珍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87.5元,退还原告1187.5元。审 判 长 张鲜鸽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