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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白吉芳与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吉芳,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3635号原告:白吉芳,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柏泽峰。原告白吉芳与被告山东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白吉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吉芳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白吉芳负担。审判员 左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