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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9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政玉与马俊杰、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玉,马俊杰,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969-1号申请执行人:张政玉,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大院村二地组。被申请执行人:马俊杰,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宾悦新城小区9号楼2单元701室。被申请执行人:刘玉杰,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宾悦新城小区9号楼2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张政玉与马俊杰、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马俊杰、刘玉杰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俊杰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房屋一处;二、查封被执行人刘玉杰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开发区税务疗养院东龙沐湾温泉公寓B座1-710楼房一处,查���期限均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