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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李卫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沈力军,该队队长。被执行人:李卫,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石泉镇长发村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李卫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井永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铁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