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邱立芳、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立芳,周国良,肖雄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异5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邱立芳,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周国良,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肖雄胜,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执行周国良与肖雄胜、邱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湘13执恢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邱立芳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邱立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邱立芳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立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张菖青代理审判员 董亚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姣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