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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银怀与被执行人郝陆军、郝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银怀,郝陆军,郝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银怀,男性,汉族,1945年12月17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陆军,男性,汉族,1986年07月12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郝彦兵,男性,汉族,1969年10月05日出生,住府谷县老高川镇。申请执行人郝银怀与被执行人郝陆军、郝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陆军、郝彦兵送达了执行申请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郝银怀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8.5元、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郝银怀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郝银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