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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泉华与肖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泉华,肖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赵泉华。被执行人肖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泉华与被执行人肖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泉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0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肖克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赵泉华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83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唐丽珍人民陪审员  胡修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屈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