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瑞文、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瑞文,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瑞文,男,汉族,1948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叶瑞文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行初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瑞文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利害关系人不是上诉人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系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叶瑞文在起诉时提供了(2015)杭江执民字第16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委托调查令、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调查回复及答复、杭州市萧山区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要求恢复被恶意破坏门牌号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多次回复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不当。上诉人叶瑞文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行初8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