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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红云与黄中卫、曹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云,黄中卫,曹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6868号原告:黄红云,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黄中卫,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曹美丽,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黄红云与被告黄中卫、曹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红云、被告黄中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红云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9月5日止的利息85100元,按1.5分计算。(自2017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计),以上本息合计2851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5日,被告黄中卫向原告黄红云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讨,无果。黄中卫辩称,借款是事实的。曹美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黄红云与被告黄中卫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中卫尚欠黄红云借款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为凭。该笔借款发生在黄中卫与曹美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曹美丽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中卫、曹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红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8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7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孟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无代书记员 潘灵芝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