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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1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云川、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川,刘永祥,刘少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云川,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永祥,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董村管区。被执行人刘少得,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董村管区李云川申请执行刘永祥、刘少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026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