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付铁生、赵风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铁生,赵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67号之一申请人:付铁生,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赵风梅,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赵风梅驾驶的鲁R×××××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向本院交保证金50000元,并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赵风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风梅驾驶的鲁R×××××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