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朱志强、王广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强,王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志强,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广武,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朱志强与被执行人王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879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302执18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珂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