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832号原告: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钦,经理。被告: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俊,经理。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彭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