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行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显达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达,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5行初390号原告黄显达,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921J。法定代表人何一波,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达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黄显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显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显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