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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冉从斗与陈勇、蒲小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从斗,陈勇,蒲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从斗,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蒲小英,女,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申请执行人冉从斗与被执行人陈勇、蒲小英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冉从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冉从斗于2017年9月19日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1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