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卿、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卿,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4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卿,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卿与被执行人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10时至2017年8月5日10时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14,户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海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香江广场18-2号楼230房屋进行公开拍卖,至2017年8月5日10时无人竞买,于2017年9月14日10时至2017年9月15日10时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14,户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按照前次起拍价降价20%再次拍卖上述房屋,至2017年9月15日10时无人竞买。鉴于被拍卖房屋上设定有抵押权,抵押权人系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抵押权数额1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本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96000元接受上述房屋并同意就抵债价额先行向银行清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海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香江广场18-2号楼230房屋作价9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卿抵偿被执行人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所负债务69075.81元,余款26924.19元抵偿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王卿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800元、案件受理费1698元及房屋评估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抵偿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0873.81元。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香江广场18-2号楼230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卿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卿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