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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张小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11执1881号张小超:你与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新区支行户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36074448930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