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修春与周福平、蒋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修春,周福平,蒋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87号原告:袁修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万福路。被告:蒋成云,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袁修春与被告周福平、蒋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袁修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修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福平、蒋成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修春撤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袁修春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凌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