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恩成诉被告张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恩成,张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4973号原告魏恩成。被告张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恩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桂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勾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