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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恩成诉被告张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恩成,张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4973号原告魏恩成。被告张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恩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桂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勾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