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魏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603号原告:陈某某,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魏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陈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