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初9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晋达铁艺加工部、诉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庆举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北新区晋达铁艺加工部,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庆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388号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晋达铁艺加工部,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路3号(1-6-2)。法定代表人:吴楠。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54号。法定代表人:刘培华。被告: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轩畅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告:李庆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晋达铁艺加工部与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庆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晋达铁艺加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晋达铁艺加工部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