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锦龙纸箱包装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武湖锦龙纸箱包装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759号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武湖锦龙纸箱包装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营者:胡少波,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武湖锦龙纸箱包装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2.00元,减半收取266.00元,由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勇军二〇一七年十年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