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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闫某与代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代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483号原告:闫某,女,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代某,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闫某与被告代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判员  程婉侠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侯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