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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德桂与柯文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桂,柯文杰,梁钦林,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1394号原告:刘德桂,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委托代理人:余建湛、李森,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文杰,男,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王彦敏、温斯娜,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钦林,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周育。委托代理人:陈霞芳,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德桂诉被告柯文杰、第三人梁钦林、汇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桂的委托代理人李森、被告柯文杰的委托代理人王彦敏、被告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霞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梁钦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刘德桂与被告柯文杰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柯文杰向原告刘德桂返还车辆质押债权转让款43500元。3.由被告柯文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日,原告刘德桂经与被告柯文杰联系,被告柯文杰愿将其对第三人梁钦林享有质权的粤T×××××轿车以43500元把该车辆的质押债权转让给原告。当天,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和《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物)交接免责协议》,被告柯文杰将行驶证、购置证、保险单及粤T×××××轿车交付给原告,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信用卡支付的方式共向被告柯文杰支付了转让款43500元,随后,原告将粤T×××××轿车从中山开回来深圳。2017年6月4日上午,当原告正在车内准备启动粤T×××××轿车时,就被声称为汇通公司的7—8个工作人员从车上强行拖拽下来,并将原告在车内的私人物品全部扔了出来,最后还强行将粤T×××××轿车开走。后来,原告才发现,第三人梁钦林在购买粤T×××××轿车时系融资购买,向汇通公司融资了75411元,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后于2017年3月9日在中山市交管所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原告认为:被告柯文杰在将粤T×××××轿车的质押债权转让给原告时,并没有向原告明确告知该车存在抵押登记这一重要事实,如原告知道粤T×××××轿车已经抵押给汇通公司,根本就不会再受让该车辆的质押债权。另外,根据被告柯文杰提供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据》及其它的与粤T×××××轿车质押有关的资料,都只有第三人梁钦林的签名,没有被告柯文杰的签名,所以无法确定被告柯文杰是第三人梁钦林的真正债权人,也无法确定被告柯文杰就是粤T×××××轿车的合法质权人。退一步说,即使被告柯文杰对粤T×××××轿车拥有合法的质押债权,但由于被告对原告隐瞒了车系融资购买,并已经抵押给汇通公司的事实,致使原告产生重大误解,从而受让了该车辆的质押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撤销与被告柯文杰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被告柯文杰应将收取的车辆质押债权转让款43500元退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被告柯文杰辩称,1.案涉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获得涉案车辆的质押债权是通过合法途径,前一转让人在转让该车质押债权时,并未告知被告该车已被抵押登记。被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并无权利去中山市车管所查询该车是否抵押登记。在转让给原告该车的质押债权时不存在故意隐瞒,也是受害者。案涉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情形。2.原、被告双方在转让该车的质押债权时,已签署《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和《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物)交接免责协议》。协议写明:车辆在交付之后,风险责任由原告承担。被告对该车不再承担任何风险。2.原告从被告处获得涉案车辆,其损失是由第三人汇通公司造成的,应向汇通公司主张权利,而不应向被告主张。汇通公司有抵押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不是通过抢夺的方式获得,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综上,被告对质押合同纠纷不存在任何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车辆也是从别人处转让过来的,对前面的质押情况也不知情。原告请求确认质押债权无效,就应返还车辆给我方,我方才将款项返还给原告。第三人汇通公司述称,涉案车辆所有权是我方,我方只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帮梁钦林购买了涉案的车辆,为了方便使用车辆,行驶证登记在第三人梁钦林名下。梁钦林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私自处置车辆,是违法无效的。根据我方提供的还款明细证据,第三人梁钦林已逾六期没有支付租赁款,我方是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协议,收回车辆。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前提是梁钦林对涉案的车辆有处置权。因梁钦林无处置权,其行为自始无效。我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融资车辆,有权处置融资车辆。第三人梁钦林不应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的事实:第三人汇通公司(甲方)与第三人梁钦林(乙方)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购买车辆,并将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取得车辆所有权。购车总款105000元,融资总额75411元,融资首付款42000元。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2684.11元及其他款项,共应支付36个月。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以抵押物直接受偿。第三人汇通公司融资购买粤T×××××轿车后,将该车登记在第三人梁钦林名下,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梁钦林取得粤T×××××轿车后于2017年1月转押给梁锡伟,梁锡伟于2017年3月1日转押给吴嘉诚,吴嘉诚于2017年5月31日再转押给柯文杰,柯文杰于2017年6月3日再转押给本案的原告刘德桂。柯文杰与刘德桂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和《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物)交接免责协议》。约定柯文杰将其对第三人梁钦林享有质权的粤T×××××轿车质押债权转让给原告刘德桂。当天,被告柯文杰将行驶证、购置证、保险单及粤T×××××轿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柯文杰支付了39500元。原告将粤T×××××轿车从中山开回到深圳。因梁钦林只向汇通公司支付三个月租金2684.11元及相应的利息,汇通公司经催付无果,汇通公司派员于2017年6月4日上午将粤T×××××轿车从原告手中强行取走。本院认为,汇通公司与梁钦林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出租人的汇通公司根据承租人梁钦林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粤T×××××轿车,提供给承租人梁钦林使用,由承租人梁钦林支付租金,该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梁钦林明知该车辆系融资购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又将该车辆转押给梁锡伟,梁锡伟又转押给吴嘉诚,吴嘉诚再转押给柯文杰,柯文杰再转押给本案的原告刘德桂。刘德桂在受让该车辆时,未能了解到粤T×××××轿车系融资购买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等的基本状况,存在了重大误解,并且在柯文杰交付车辆的第二天,被汇通公司取走,故刘德桂与柯文杰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是一个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柯文杰收到刘德桂的款项应返还给刘德桂,柯文杰返还款项后亦可其前手请求返还。原告刘德桂主张已向被告柯文杰支付了43500元,但被告柯文杰认可只收到39500元,原告刘德桂主张另支付4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判定被告柯文杰应予返还给原告刘德桂395**元。至于汇通公司采取非法的手段取走车辆,不是本案处理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刘德桂与被告柯文杰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二、限被告柯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德桂395**元。三、驳回原告刘德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刘德桂负担100元,被告柯文杰负担7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麦郁龄人民陪审员  李土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云英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