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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豆慧英、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豆慧英,杨琪,杨真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4215号原告王海波,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豆慧英,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系杨贵振妻子)被告杨琪,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贵振儿子)被告杨真真,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贵振女儿)原告王海波诉被告豆慧英、杨琪、杨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海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回对被告豆慧英、杨琪、杨真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