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豆慧英、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豆慧英,杨琪,杨真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4215号原告王海波,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豆慧英,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系杨贵振妻子)被告杨琪,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贵振儿子)被告杨真真,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贵振女儿)原告王海波诉被告豆慧英、杨琪、杨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海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回对被告豆慧英、杨琪、杨真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