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特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津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明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明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特93号申请人:天津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9号月坛文创中心F座4层。法定代表人:王兵兵,总经理。被申请人:郑明炜,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明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申请人天津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天津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琳审 判 员  李铁代理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