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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7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昊与李晶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69-1号申请执行人李昊,男,2003年12月9日生,汉族,白山市第十一中学七年级学生,住浑江区通沟街华信小区*号楼。法定代理人李志伟,男,1978年7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通沟街华信小区*号楼。被执行人李晶,女,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七道江镇青山湖五委*组。申请执行人李昊与被执行人李晶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6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晶应履行的义务为: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给付李昊抚育费3600元,每期初十日内付清,直至李昊已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675元(其中含抚养费36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的案件执行款3625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昊��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76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