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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XX力与郭毅文、郭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力,郭毅文,郭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6429号原告:XX力,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英,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紫微,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毅文,男,1976年3月19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郭惠玲,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XX力诉被告郭毅文、郭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XX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力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8元,由原告XX力负担。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