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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其馨、莫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其馨,莫爱英,罗成丰,罗胜忠,谭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韦其馨,男,193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那坡县。申请执行人莫爱英,女,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罗成丰,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罗胜忠,男,1958年1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谭绍松,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阳县。本院在执行韦其馨、莫爱英申请执行谭绍松等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韦其馨、莫爱英支付赔偿款601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成丰、谭绍松的银行存款共计48990元。经本院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成丰于当日又支付给申请人20000元,剩余部分按协议履行,直至付清。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绍松等三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其馨、莫爱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谭绍松等三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其馨、莫爱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靖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雷 激审判员  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