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与刘立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刘立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618号原告: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地址邹平县。负责人:夏应枝,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立信,男,住邹平县。原告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刘立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申请费125元,合计153元,由原告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