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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宝祥与强志忠、闫冬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祥,强志忠,闫冬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1221号原告:赵宝祥,男,汉族。被告:强志忠,男,汉族。被告:闫冬霞,女,汉族。原告赵宝祥与被告强志忠、闫冬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宝祥以与被告强志忠、闫冬霞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宝祥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宝祥负担。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