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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顺与徐新司法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4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顺与徐新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和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102民特12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