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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军华与XX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华,XX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072号原告:李军华,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被告:XX洋,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华与被告XX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华撤回对被告XX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2634.5元,由原告李军华负担。审判员  陈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