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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厦门五店港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五店港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财保76号申请人:厦门五店港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1207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月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红、黄荷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金旭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黄建苗。被申请人: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1208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建苗。申请人厦门五店港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3152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51315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五店港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北八道(咸阳)物流有限公司、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51315200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五店港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